近日,精功科技发布公告称之为,浙江证监局向公司及公司高管印发两封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为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公章用于不规范等问题。除拒绝上市公司及时排查违规问题外,公司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因负起主要责任,遭到浙江证监局警告。根据公告,近期,浙江证监局对精功科技展开了现场检查,找到精功科技不存在下列问题:一、2017年8月,精功科技、铁门关市星宇信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星宇信约”)和精功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浙江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汇金出租”)三方签定出租物买卖合同。2018年,精功科技已按照合约遵守向星宇信约交付给设备的义务且按照三方合约分担对汇金出租的担保责任,关联方汇金出租并未按照合约誓约遵守向精功科技缴纳全部合约价款的义务,构成了对精功科技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精功科技不存在期末并未透露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二、2017年和2018年,精功科技同关联方吉林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浙江精功碳纤维有限公司签定3项碳纤维成套生产线销售合约,合约金额合计为6.95亿元。
上述合约皆只在2017年和2018年半年报、年报等定期报告中透露合约的进展和交付给情况,精功科技不存在并未及时透露根本性关联交易合约预付款和进度款推迟收款的情形。三、精功科技于2018年10月以可切换债方式投资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信宇人”)4000万元,誓约在2019年4月30日前如达成协议中全部转股条件,将把4000万元借款债权切换为信宇人的股权。
精功科技未在2019年4月30日透露投资合约的进展,说明否达成协议转股条件,不存在并未及时透露根本性交易进展的情形。精功科技上述不道德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透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等涉及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透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精功科技对上述违规事项及时排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透露质量。董事长金越顺、总经理吴海祥、财务总监兼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黄伟明对精功科技上述不道德负起主要责任,现任董事会秘书夏青华对未及时透露精功科技与信宇人的根本性交易进展负有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透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要求对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不予警告。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不应充份吸取教训,强化涉及法律法规自学,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大力因应上市公司作好信息透露工作。此外,现场检查中找到精功科技公章管理用于不规范,内部掌控不存在一定缺失。
精功科技应该对上述所有问题展开排查。而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也应该负责管理对精功科技不存在的上述所有问题展开排查,精功科技和金越顺、吴海祥、黄伟明及夏青华4人订于2019年10月8日前向浙江证监局递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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