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事人协商再婚,投再婚协议时,往往注目的都是财产拆分和孩子养育的问题。忽略了一些细节的部分,但婚姻生活牵涉到到方方面面,要考虑到周全,否则在注册再婚后还有可能再次发生纠纷甚至诉讼,导致诉累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下面,就由律师难忍总结,再婚协议里七个最无法忽略的细节。牵涉到一方或孩子户口迁入,必需要户主或户口本持有人方的因应,在协议中不应列明不迁离户口或者不因应办理手续的法律责任。
比如说,女方的户口在婚后迁出男方家,男方拒绝女方在再婚后将户口迁出,或者抚养权归女方,孩子的户口要从男方处迁至女方处,必需要双方因应获取户口本原件及涉及证件。因为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法院范围,公安机关也无权干预,所以救济途径只有在再婚协议中誓约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以此来约束当事人的心态遵守。二、姓氏处置 不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人对代表传宗接代的姓氏看得至高无上的。
再婚后若一方变更了孩子的姓氏(一般是女方将孩子由父姓改回母姓),很更容易引发对方的强烈不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母不得因子女更改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私自将子女姓氏改回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不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若双方协商一致要变更孩子的姓氏,不应在再婚协议中写出确切,这样一方就无法拒绝法院责令完全恢复姓氏了。
若一方担忧对方变更孩子的姓氏,可以在再婚协议中誓约较高额的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容许对方的不道德,尽量减少诉讼。三、夫妻之间补偿、赔偿金及债务的处置 若不存在下列情形,应当和对方协商如何处置,并在协议中列明。(1)婚内借款(司法解释三第16条)或婚前借款; (2)补偿(婚姻法第40条); (3)艰难协助(婚姻法第42条); (4)罪过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 (5)私自处分房产(司法解释三第11条)。四、关于抚养费的誓约 如果双方不不作尤其誓约,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是还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建议双方誓约每月缴纳一定金额的生活费,且大幅递减(誓约明确的比例),教育费、医疗费和大笔支出(如子女需对外承担责任)则按照实际再次发生金额,由双方平均值承担。五、不拆分财产的两种情形 对于不拆分财产的有所不同阐释,其代表含义不一样,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应该慎重对待,当事人不应融合自己的客观情况和主观表达意见来确认如何阐释。
(1)“没共同财产拆分” 这种阐释,再婚后仍可控告拒绝拆分共同财产,且无诉讼时效容许。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再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为由向人民法院控告催促拆分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再婚时并未牵涉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不予拆分”。这条规定与合同法第54条关于根本性误会或显失公平可拒绝更改或撤消的法律原则完全一致,且变相驳斥了司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种阐释,再婚后无法再行拒绝拆分,互相无权拒绝拆分。
对经济上正处于弱势,或并不确切未婚确实财产状况的一方,失去了日后拒绝拆分财产的权利,十分不公平。所以,当事人不应将全部共计财产列明,一一写出确切归属于哪一方所有或怎样处置,千万不要简而言之、大而化之。一时间的疏失或贪恋便利很有可能带给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
六、婚内协议和再婚协议最差展开公证 公证不仅能强化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还不会必要要求或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构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和合同法第186条,除公证过的或者具备道德义务、公益性质的赠予无法撤消外,在其他情况下,赠予人可以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往之前撤消赠予。
一般来说而言,家庭内部的赠予不牵涉到道德义务或公益性质,故公证就沦为赠与方确保自己能取得赠予财产的唯一途径了。简而言之,如果不公证,人家随时都可以绝交!爱人给不给! 还有一种情况,甲乙再婚析产,甲允诺缴纳了房屋补偿款给乙,乙却不因应办理免职申请,甚至玩游戏下落不明,甲陷于诉讼的消耗战中。如果当初双方公证了再婚协议,则房管局可以必要根据协议办理免职(有数房产证)或日后将房屋必要确权注册在一方名下(房屋买卖合约已备案,仍未房产证)。
由此可见,公证意义根本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应付再婚协议或婚内协议办理公证(除非立刻办理再婚或过户等申请的),以免后患。七、如何对付“再婚协议可以答应” 2011年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的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若双方协议再婚并未成,一方可在再婚诉讼中答应。
” 对于这条最重要的新规定,应当留意两点: (1)对已方有利的财产誓约,可签定婚内协议,不要经常出现再婚字眼及再婚的意思回应,这样对方就无法夺权了。(2)可在再婚协议中具体誓约,即使协议再婚不成,该协议的内容依然有效地,双方皆不得答应,在诉讼再婚中也限于该再婚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的观点,这种誓约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法律予以接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就协议效力自由选择或回避法律限于,反映契约权利和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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